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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法规:韩国修订健康功能食品功能性原料及标准认定相关规定;欧盟修订特定营养用途食品规定
2025年10月10日,农业农村部发布第957号公告,批准浙江汇能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申报的那西肽预混剂等变更注册,发布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残留检测的新方法标准(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残留检测的新方法标准(试行)主要内容为:(1)方法规定了鸡蛋中那西肽残留的制样和高效液相色谱测定方法。该方法适用于鸡蛋中那西肽残留量的检测;(2)试样中残留的那西肽用乙腈提取,C18固相萃取填料和无水硫酸镁净化,高效液相色谱–荧光检测器测定,外标法定量。
2025年10月20日,农业农村部发布2025年1-9月我国农产品进出口情况。具体如下:(1)2025年1-9月,我国农产品进出口额2300.6亿美元,同比减3.6%。其中,出口744.9亿美元,增1.4%;进口1555.7亿美元,减5.8%;贸易逆差810.8亿美元,减11.7%;(2)食糖进口315.5万吨,同比增9.4%;进口额14.3亿美元,减10.8%;(3)食用植物油进口482.9万吨,同比减11.2%,进口额54.0亿美元,增0.7%;出口33.1万吨,增1.7倍,出口额4.2亿美元,增1.3倍;贸易逆差49.8亿美元,减3.9%;(4)蔬菜出口额125.2亿美元,同比减6.5%;进口额10.0亿美元,增20.0%;贸易顺差115.2亿美元,减8.2%;(5)水果出口额58.0亿美元,同比增1.6%;进口额164.5亿美元,增4.6%;贸易逆差106.5亿美元,增6.3%;(6)畜产品进口额309.3亿美元,同比增5.1%;出口额54.7亿美元,增15.2%;贸易逆差254.6亿美元,增3.1%;(7)水产品出口额152.0亿美元,同比增2.7%;进口额178.5亿美元,增5.5%;贸易逆差26.5亿美元,增25.1%。
2025年10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网站消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发布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涉及进口食品安全监管主要内容为:(1)有一定的问题。进口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不清晰,相关规定需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法第六章对食品进出口作出了规定,实践中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进口食品检验测试要求不明确。对进口食品检验是否适用世界贸易组织认可的“合格评定程序”,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不是很明确,给海关进口食品监管工作带来被动。二是进口食品检验项目需科学确定。海关对进口食品外观、包装进行初步筛查后,再进行抽样,抽样后是否必须根据食品安全标准实施全项目检测,现行法律和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三是跨境电子商务食品监管需加强。目前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食品的监管政策是参照“个人自用物品”管理,即允许消费者购买与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的食品并由自己承担相关风险,导致一些含有我国禁止添加物质的进口食品流入国内,存在一定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2)意见建议:健全进口食品相关法律制度。一是明确海关在进口食品监管中实施合格评定制度,能够准确的通过风险管理原则有明确的目的性地选择项目开展检测,以利用好有限的实验室资源,实现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效能的最大化。二是授权海关能够使用食品安全标准以外、经过认证的海关技术规范等行业标准对进口食品进行仔细的检测,与国际标准接轨,服务口岸营商环境。三是针对目前跨境电子商务领域出现的食品安全风险,优化完善相关监管政策,制定进口食品负面清单,明确食品召回责任,填补风险防控漏洞,严防高风险食品流入。
2025年10月17日,韩国食药部(MFDS)发布第2025-405号公告,修订健康功能食品功能性原料及标准认定相关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公告发布后首次受理的健康功能食品功能性原料认定申请书。主要内容为:(1)申请原料提交材料简化。申请个别认定型功能性原料认定时,仅要求有几率存在农药使用的植物性原料提交农药残留检测报告,免除动物性原料、微生物、合成品等原料的提交义务;(2)统一功能性原料定义中的“合成物”与《健康功能食品的标准及规格》中的定义;将“特殊营养食品、特殊医疗用途食品”的食品类型与《食品的标准及规格》中的规定保持一致。
2025年10月28日,韩国食药部(MFDS)发布加强对中国辽宁产腌制食品的进口检查。主要内容:(1)食品种类:辽宁省生产的腌制食品(产品名为腌白菜、榨菜、酸菜的产品); (2)检查项目:现场检查(性状、是否混入异物等);(3)检查方式:每次进口时。
2025年10月15日,印度食品安全标准局(FSSAI)发布ORS(口服补液盐)标签使用规定。主要内容:(1)撤销早先发布的允许在食品标签上将“ORS”一词作为商标的一部分,在产品的名字中带有前缀或后缀,但需附有声明/警告:“本产品并非 WHO 推荐的 ORS 配方”命令;(2)不允许在任何食品(无论是水果基、非碳酸还是即饮型饮料)的商标名称或其他命名中使用“ORS”一词,无论该词是作为独立术语使用,还是与任何前缀/后缀组合使用,或是作为产品的名字中带有前缀/后缀的商标的一部分。
2025年10月13日,格鲁吉亚发布第450号政府条例,修订关于在食品中添加维生素、矿物质和某些其他物质的技术法规的第508号法令,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主要修订内容有:(1)扩规适合使用的范围,新增特殊膳食用途食品(未制定特殊标准的)、新食品和新食品原料、转基因食品、食品添加剂和调味剂和授权的酿酒实践和工艺等5类;(2)明确可添加的维生素和矿物质的化学形式,新增维生素K的“甲萘醌(维生素K2)”、维生素B6的“吡哆醇二棕榈酸酯”等形式,新增钙的“磷酸化低聚糖钙(POs-Ca)”、铁的“乳铁蛋白铁”“元素铁(碳基+电解质+还原氢)”等形式,明确“硒酵母”的硒源为亚硒酸钠,且成品硒含量≤2.5mgSe/g,硒代蛋氨酸占比60%-85%;(3)限用物质方面,新增红曲米发酵产生的莫纳可林类,每日食用量≤3mg,标签需标注“孕妇、哺乳期女性禁用”“不可与降胆固醇药物同服”等警示语;新增绿茶提取物(含EGCG):每日食用量≤800mg,标签需标注“不可与其他绿茶提取物产品同服”等警示语;新增反式脂肪,终端食品中≤2g/100g脂肪,婴幼儿食品禁止添加。
2025年10月14日,澳大利亚农业、渔业和林业部发布IFN10-25号公告,即进口食品强制性过敏原标签规定。主要内容有:1.进口食品必须申报过敏原信息;2.进口食品标签上的过敏原信息必须与食品成分表处于同一个展示版面,以“含有xx”为引导词,并使用粗体字醒目标示;3.规定了进口食品标签必须标识的过敏原种类,包括坚果、水产品、谷物、亚硫酸盐等23种,食品添加剂或加工助剂中带入的过敏原同样需要标示。该规定将于2026年2月25日起实施。
欧盟官方公报2025年10月15日消息,10月14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条例(EU)2025/2058,修订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EC)No 1333/2008附件II和附件III,并更正附件II关于特定营养用途食品的规定。主要修订内容为:(1)根据该条例附件I,修订条例(EC)第1333/2008号附件II。修订了不含无麸质干面食(作为专门生产以减少含麸质成分的麸质含量或替代含麸质成分的食品)以及用于低蛋白饮食的面食等产品有关法律法规;(2)根据该条例附件II,修订条例(EC)第1333/2008号附件III。修订了营养素、婴幼儿食品等产品定义及使用规定;(3)根据该条例附件III,修订条例(EC)第1333/2008号附件II。修订了阿斯巴甜等食品添加剂在特殊膳食食品中使用的有关法律法规;(4)该条例自其在欧盟官方公报公布之日起第20日生效。该条例对所有成员国具有约束力,并直接适用。
欧盟官方公报2025年10月15日消息,10月14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决定(EU)2025/2057,发布关于在国际橄榄理事会(IOC)成员理事会中代表欧洲联盟就删除《2015年橄榄油和食用橄榄国际协定》附件B中普通初榨橄榄油类别所采取立场的决定。主要内容为:(1)自2028年1月1日起,根据《橄榄油和食用橄榄国际协定》, 自2028年1月1日起,在《橄榄油和食用橄榄国际协定》附件B中取消“普通初榨橄榄油”类别,欧盟应在成员理事会通过函件交换程序予以支持,该程序应在2025年11月下次例会前启动,或在2025年11月举行的成员理事会第122届会议期间启动。批准此项修正案的国际橄榄理事会决议草案作为该决议附件一并提交。(2)该决议自欧盟官方公报公布之日起次日生效。
欧盟官方公报2025年10月15日消息,10月14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条例 (EU) 2025/2060,修订关于在非热处理的植物基慕斯中使用山梨酸(E 200)和山梨酸钾(E 202)的规定。主要内容为:(1)根据该条例附件对条例 (EC) No 1333/2008附件 II 进行修订。在第1333/2008号法规附件II的E部分中,于食品类别16“甜点(不含类别1、3和4所涵盖的产品)”项下,在食品添加剂E 160d 番茄红素与E 200-202 山梨酸-山梨酸钾的条目之间插入下列条目:“山梨酸和山梨酸钾(E 200-202)在非热处理植物基慕斯的最大使用量为500mg/kg。”。(2)该条例自其在欧盟官方公报公布之日起第二十日生效。该条例对所有成员国具有约束力,并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
2025年10月20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法规(EU)2025/2084,修订了皂树皮提取物作为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格,主要内容如下:(1)其他糖果类食品(如具有清新口气功效的微型糖果):最终食物中4mg/kg(以皂苷表示);(2)口香糖:最终食物中2mg/kg(以皂苷表示);(3)汤和肉汤:最终食物中2mg/kg(以皂苷表示);(4)咖啡、茶、草本与水果浸剂、菊苣;茶、草本与水果浸剂及菊苣提取物;用于冲泡的茶、植物、水果与谷物制品,以及这一些产品的混合料与速溶混合制品:最终食物中1.2mg/kg(以皂苷表示);(5)以马铃薯、谷物、面粉或淀粉为基础的零食:最终食物中0.2mg/kg(以皂苷表示);(6)该条例自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后的第20天起生效。
摩尔多瓦拟制定边境检查站、过境、转运及继续运输环节中对货物的检验程序及管理要求
2025年10月21日,摩尔多瓦法律门户网站消息,摩尔多瓦拟制定边境检查站、过境、转运及继续运输环节中对货物的检验程序及管理要求,意见反馈期截至2025年11月3日,主要内容有:(1)对直接在摩尔多瓦港口由外籍渔船卸货的新鲜渔产品及冷冻金枪鱼,检验可在目的地加工单位实施,条件包括密封运输、海关监管及提前通过IMSOC系统提交入境信息;(2)对摩尔多瓦籍渔船在他国卸货的渔产品,要求在入境边检站进行文件检查,符合统一措施的可免于现场检验,若有疑虑须全面复查;(3)第二附录涉及对过境、转运和继续运输货物的官方检验,明确IMSOC信息系统与DSCI通报机制的应用,要求经营者在运输前提交申请并保持货物封签状态;(4)继续运输仅在文件与身份检验结果良好下可获授权,货物不得在运输或仓储期间被加工或更换包装且一定要保持可追溯;目的地主管机构须在十五天内确认到达并在系统登记;(5)国家食品安全局负责指定并监管继续运输单位,仓库须具备独立存储区、温控设备、电子记录及IMSOC接口,保存记录不少于三年;(6)转运动物、植物及其制品的检验依停滞时间设定门槛,超过规定时限(机场3天、港口30天、其他货物90天)需进行额外检验;(7)文件还规定过境货物的监督管理要求,须凭密封运输并随附有效DSCI,在15天内离境或抵达目的地,未确认到达将启动联合调查;(8)授权仓储及离境船舶均需接受官方监督并在IMSOC中登记进出,出境检验包括封条核验与文件记录;(9)若货物被他国拒收而封条完好,可经重新检验授权再次过境;(10)整体上文件确立IMSOC为核心信息平台,国家食品安全局及海关共同监督执行,以确保动物、植物及食品安全并兼顾运输便利与可追溯管理。
2025年10月1日,克罗地亚农林渔业部发布NN125/2025号公告,制订炼乳和奶粉条例。该条例自《官方公报》公布之日起第8天生效。主要内容:(1)炼乳和奶粉的定义,如:全脂奶粉是指脂肪含量26%-42%的奶粉,水分含量≤5%;(2)产品中允许添加乳糖含量≤0.03%;产品可通过热处理(灭菌、超高温灭菌法等)来加工处理;炼乳、部分脱脂奶粉可添加蔗糖等;(3)产品的英文、法语等名称规定。脱脂炼乳法语名称“lait demi-écrémé concentré”和“lait demi-écrémé concentré non sucré”,西班牙语名称“leche evaporada semidesnatada”;(4)标签规定。标签一定要标注明确:乳脂在成品中的重量比例(脱脂产品除外);干物质含量信息必须列在产品的名字旁边;要有推荐的稀释或复溶方法,包括有关稀释或复溶产品的脂肪含量的信息;并要声明:“不适用于喂养12个月以下的婴儿”;(5)2026年6月13日之前投放市场的产品,能够继续在市场销售。